房地产估价师2017《制度与政策》精选知识点

  (二)中介服务机构的管理

  对中介服务机构的管理主要从市场准人抓起,采取资格认证、资格分级、资格年检与日常监督相结合的管理措施。从事房地产中介服务业务的都应设立相应的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是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我约束、自我发展、平等竞争的经济组织,必须独立、客观、公正地执业。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当由具有专业执业资格的人员发起设立,机构主要有以下组成方式:①合伙制。由2名以上具有专业执业资格的人员合伙发起设立。合伙人按照协议约定或法律规定,以各自的财产承担法律责任,对中介服务机构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②有限责任制。由5名以亡具有专业执业资格的人员共同出资发起设立。出资人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法律责任,中介服务机构以其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按照建没部建住房[2000]96号文件要求,房地产价格评估价格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应具有注册房地产估价师资格。

  1.设立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的条件

  (1)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

  (2)有固定的服务场所。

  (3)有规定数量的财产和经费。

  (4)有足够数量的专业人员。从事房地产咨询业务的,具有房地产及相关专业中等以上学历、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人员须占总人数的50%以上;从事房地产评估业务的,须有规定数量的房地产估价师;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的,须有规定数量的房地产经纪人。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设立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的资金和人员条件,应当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设立登记。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在领取营业执照后的一个月内,应当到登记机关所在地的县级以上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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