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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房地产估价师《制度与政策》考点解析:建筑施工企业的资质管理
2015年1月22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了《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自2015月3月1日起施行,原建设部令第159号《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筑业企业应当按照其拥有的资产、主要人员、已完成的工程业绩和技术装备等条件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经审查合格,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施工活动。
建筑业企业资质分为施工总承包资质、专业承包资质、施工劳务资质三个序列。施工总承包资质、专业承包资质按照工程性质和技术特点分别划分为若干资质类别,各资质类别按照规定的条件划分为若干资质等级。施工劳务资质不分类别与等级。
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许可:
(1)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特级资质、一级资质及铁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
(2)专业承包资质序列公路、水运、水利、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及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二级资质;涉及多个专业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
申请企业应当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其中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建筑企业及其下属一层级的企业,可以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建筑企业向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许可:
(1)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二级资质及铁路,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
(2)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一级资质(不含公路、水运、水利、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及涉及多个专业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
(3)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二级资质(不含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二级资质);
铁路方面专业承包三级资质;特种工程专业承包资质。
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许可:
(1)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三级资质(不含铁路、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
(2)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三级资质(不含铁路方面专业承包资质)及预拌混凝土、模板脚手架专业承包资质;
(3)施工劳务资质;
(4)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
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和取得相应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担工程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国家鼓励取得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拥有独资或者控股的劳务企业。企业可以申请一项或多项建筑业企业资质。企业首次申请或增项申请资质,应当申请最低等级资质。
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和取得相应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担工程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4年11月6日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该标准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2016年10月14日,为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简化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部分指标的通知》(自2016年11月1日起实施)决定简化《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中部分指标:
(1)除各类别最低等级资质外,取消关于注册建造师、中级以上职称人员、持有岗位证书的现场管理人员、技术工人的指标考核。
(2)取消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标准中关于注册建造师的指标考核
(3)调整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及以下资质的建筑面积考核指标。
(4)对申请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一级资质的企业,未进入全国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发布平台的企业业绩,不作为有效业绩认定。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本地区工程项目数据库建设,完善数据补录办法,使真实有效的企业业绩及时进入全国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发布平台。通知要求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加强对施工现场主要管理人员在岗履职的监督检查,重点加强对项目经理是否持注册建造师证书上岗、在岗执业履职等行为的监督检查。对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依法给予罚款、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行政处罚;对有违法违规行为的注册建造师,依法给予罚款、暂停执业、吊销注册执业资格证书等行政处罚;要将企业和个人不良行为记人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布,切实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工程质量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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